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西安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牡丹江市西安區
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西安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06 10:39:00    點擊:736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西安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西安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指揮部組成

2.1.2成員單位職責

2.1.3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2預警級別及發布

3.2.1預警分級

3.2.2預警分級標準

3.2.3預警信息發布

4應急響應

4.1級響應

4.2級響應

4.3級響應

4.4級響應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5.1.1信息報告程序

5.1.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5.2緊急處置

5.3指揮和協調

5.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5新聞報道

5.6應急處置終止

5.6.1應急終止的條件

5.6.2應急終止的程序

5.6.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2保險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救援裝備保障

7.3資金保障

7.4物資保障

7.5醫療衛生保障

7.6治安保障

7.7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7.8獎勵與責任

8預案管理

8.1宣傳、培訓和演練

8.2預案更新

8.3預案實施或生效

9名詞術語定義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對西安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維護我區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西安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指導全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指揮部組成

成立西安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西安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指揮長:  西安區政府副區長      嵇慧斌

副指揮長: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王明珠

市西安生態環境局局長  杜建忠

成員: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西安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市西安生態環境局、區衛健局、區商務局、城管西安分局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2成員單位職責

委組織部負責根據專業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會同相關部門,就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不力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組織處理意見。

區委宣傳部負責督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宣傳和輿情導向。

應急管理局負責指揮部(區政府)領導與指揮部辦公室(市西安生態環境局)之間的聯系,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以及向市政府應急報告等工作。

市公安局西安分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區住建局負責協調和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供熱燃氣、市政設施、城市供水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安全正常運行。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涉及農田、漁業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養殖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與市水務局聯絡查詢污染區域河流相關水文信息。

市西安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協調、調查和參與處置等工作。

區衛健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

城管西安分局負責分管范圍內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確保城市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安全正常運行。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區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西安生態環境局,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部、省政府和市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3)綜合協調全區各級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

(5)受理突發環境應急事件報警,傳達指揮部及上級部門指令,調度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理;

(6)負責與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及其成員單位信息溝通;

(7)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8)辦理和督促落實區指揮部的決定事項。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總指揮由西安區政府負責人擔任,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處置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災難發展及救援情況。依據事故災難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設立環境應急處置、醫療救護、新聞宣傳、工程搶險、治安保障、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等應急救援工作組,各負其責,展開救援工作。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西安生態環境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區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

3.2預警級別及發布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2.2預警分級標準

3.2.2.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一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一級預警: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3.2.2.2重大環境事件(二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重大環境事件二級預警: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2.2.3較大環境事件(三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較大環境事件三級預警: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2.2.4一般環境事件(四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一般環境事件四級預警: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2.3預警信息發布

Ⅰ級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Ⅱ級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級預警由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級預警由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級預警由區政府負責發布。

4.應急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Ⅱ級響應(重大環境事件)、Ⅲ級響應(較大環境事件)、級響應(一般環境事件)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1 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發布I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由省政府啟動I級響應。

4.1.2 響應措施

1)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 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

3)由市政府統一向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應急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可向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請求支援。

4)市指揮部在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的領導下做好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4.2 級的響應

4.2.1 啟動條件

發布Ⅱ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省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

4.2.2 響應措施

1)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 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市指揮部、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3)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并調集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派出專家組,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必要時上報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給予支持。

4.3 級響應

4.3.1啟動條件

發布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市指揮部啟動級響應。

4.3.2響應措施

1)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

3)市政府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給予支援。

4.4 Ⅳ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發布藍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政府啟動Ⅳ級響應。

4.4.2 響應措施

1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區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請求。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

5.1.1信息報告程序

確認為一般或較大環境事件后,區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在事件發生2小時內向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信息。

確認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事件后,區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在事件發生1小時內向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信息。

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要按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時限報送。

5.1.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損失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5.2緊急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后,事件單位應當積極采取自救措施?,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與事發單位溝通,實施有效地先期處置,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在不影響應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件現場重要部位保護。

5.3指揮和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指揮協調機制。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采取各項措施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5.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突發環境事件后,區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區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通過區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中。

5.5新聞報道

區政府應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等。針對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謠言、傳言,要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新聞發布方式主要有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提供新聞稿、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

5.6應急處置終止

5.6.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5.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應急響應結束后,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由應急響應啟動機構發布應急終止指令。

2)應急狀態終止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根據區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6.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區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發生。

2)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環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情況聘請專家調查進行調查和評估,同時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應急終止后15天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報告。

3)應急過程評價。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緩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要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合理;七是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區政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7.2救援裝備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7.3資金保障

事件救援發生的消耗、折損等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區政府協調解決。

7.4物資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災難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7.5醫療衛生保障

必要時,由區衛健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置的治安維護工作。

7.7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以及事故造成的廢氣、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7.8獎勵與責任

7.8.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8.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子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預案管理

8.1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宣傳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8.1.2培訓

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8.1.3演練

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2預案更新

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或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預案實施或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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